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0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建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82、4562、5435、5605、5606、5607、6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國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劉建國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其涉犯違反保護令、傷害、毀損、恐嚇、公共危險等罪,嫌疑重大,被告經通緝到案,具保不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犯行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115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借執行,已於115年8月1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法字第1847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審酌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且本案業於115年8月5日判決(尚未確定),應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被告執行之日起(即115年8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