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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明山謝佩玲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99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執行程序之進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0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