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執行程序之進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0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