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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2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明山謝佩玲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丁○○

           弄26號

          通訊地址左

      乙○○

          (現另案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21號、第2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丁○○、乙○○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丁○○、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