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丁○○
弄26號
通訊地址左
乙○○
(現另案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21號、第2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丁○○、乙○○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丁○○、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