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母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4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乙○○之母,被告無逃亡之虞,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尚難以具保之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故本件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