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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8號

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明山謝佩玲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甲○○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4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乙○○之母,被告無逃亡之虞,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尚難以具保之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故本件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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