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第46號強制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均為宜蘭縣羅東鎮企業家獅子會(起訴狀誤載為宜蘭縣頭城鎮獅子會)之會員,於94年11月13日晚間,該獅子會在宜蘭縣五結鄉○○路○段188號新水餐廳聚餐,被告藉故向原告敬酒,實乃向原告挑釁,原告不為所動,被告竟以強暴方式勒住原告脖子,妨害原告行動自由之權利及原告本人身體生命之安全,嗣為在場之會員廖啟丞發現後上前阻止,原告始幸免於難。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強制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