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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禎森蔡仁昭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禎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