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