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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禎森蔡仁昭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4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禎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