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