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