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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債務人
陳宏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性貸款,同時向債權人投保個人小額信用放款信用保險以為擔保,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清償貸款義務,經案外人提出理賠要求,債權人即依前開保險契約賠付案外人,同時取得案外人對債務人之債權,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