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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10月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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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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