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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10月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