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豐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10月2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