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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元隆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雪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70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