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務人
- 何國忠
何秋霞
一、債務人何國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秋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國忠於91年7月1日邀保證人何秋霞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一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6月10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79,951元整及自101年6月1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
㈡債務人何秋霞於聲請人就債務人何國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付清償責任。
㈢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