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黃惠畹
- 原告
- 賴偉傑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林通義
葉寶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33,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原告請求被告林通義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部分: (一)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48,300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x73.5平方公尺(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550,050元。 (二)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 40,695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x67.5平方公尺(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746,9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地號土地: 27,900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x63平方公尺(請 求返還土地面積)=1,757,700元。 (四)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請求被告葉寶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526,715元+852,331元=1,379,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