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
黃惠畹
原告
賴偉傑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敏傑律師
被告
林通義

      葉寶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33,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原告請求被告林通義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部分:
(一)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48,300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x73.5平方公尺(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550,050元。
(二)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
  40,695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x67.5平方公尺(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746,9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地號土地:
  27,900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x63平方公尺(請
  求返還土地面積)=1,757,700元。
(四)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請求被告葉寶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526,715元+852,331元=1,379,046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