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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告
林世民
原告
林成攀
原告
林成達
原告
林九五
原告
林文印
原告
林文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被告
高忠治
訴訟代理人
蘇惠珍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稱之附圖到院,並陳報本件通行權訴訟主張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之釋明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