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9號
- 原告
- 林世民
- 原告
- 林成攀
- 原告
- 林成達
- 原告
- 林九五
- 原告
- 林文印
- 原告
- 林文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被告
- 高忠治
- 訴訟代理人
- 蘇惠珍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稱之附圖到院,並陳報本件通行權訴訟主張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之釋明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