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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

聲請人
富士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金豐
相對人
吳豐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捌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提 示 日)│ │ │ │├─┼──────────┼─────────┼──────────┼──────────┼────────┼──┤│01│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3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188461 │ │├─┼──────────┼─────────┼──────────┼──────────┼────────┼──┤│02│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4月30日 │103年4月30日 │188462 │ │├─┼──────────┼─────────┼──────────┼──────────┼────────┼──┤│03│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5月31日 │103年5月31日 │188463 │ │├─┼──────────┼─────────┼──────────┼──────────┼────────┼──┤│04│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6月30日 │103年6月30日 │188464 │ │├─┼──────────┼─────────┼──────────┼──────────┼────────┼──┤│05│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88465 │ │├─┼──────────┼─────────┼──────────┼──────────┼────────┼──┤│06│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8月31日 │103年8月31日 │188466 │ │├─┼──────────┼─────────┼──────────┼──────────┼────────┼──┤│07│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188467 │ │├─┼──────────┼─────────┼──────────┼──────────┼────────┼──┤│08│103年2月19日 │5,000元 │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188468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