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康正雄
- 被告
- 黃錦楨
- 被告
- 福得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虞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9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宜蘭縣頭城鎮○○段000地號土地: 8,4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8.78㎡(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157,752元。 ㈡宜蘭縣頭城鎮○○段000○0地號土地: 9,437元/㎡(公告土地現值)x15.53㎡(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146,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宜蘭縣頭城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900元/㎡(公告土地現值)x0.61㎡(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7,869元。 ㈣宜蘭縣頭城鎮○○段000地號土地: 8,400元/㎡(公告土地現值)x4.26㎡(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35,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