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聚瑋即富貴房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4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