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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魏聚瑋即富貴房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4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