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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魏聚瑋即富貴房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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