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聚瑋即富貴房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