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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號

返還溢收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翠華蔡仁昭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潘彩雲
代理人
梁玉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慶田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惟經聲請人繳納3,98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1,000元,應予返還。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收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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