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潘彩雲
- 代理人
- 梁玉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慶田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惟經聲請人繳納3,98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1,000元,應予返還。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