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號
- 原告
- 五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夫
- 被告
- 麗寶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萬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萬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