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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璟如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育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璟如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534,428元,因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共610,000元,惟同一期間有630,240元之必要支出。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前置調解時提供180期、0利率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無法履行該方案,經調解不成立(本院105年度消債調字第59號,該案卷簡稱「調解卷」)。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迄民國105年11月2日積欠各銀行之債務金額(含利息、違約金、費用)共1,135,099元,業據台新銀行陳報在卷(調解卷第88頁);聲請人另積欠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2,919元、229,874元、108,941元(調解卷第61、70、79頁),上揭債務金額總計1,986,833元。另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宜蘭縣音樂服務業職業工會繳費卡、學費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為證(調解卷第11至33頁)。綜觀聲請人所積欠債務金額、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堪信其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6年3月3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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