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潘慧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三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