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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號

原告
豪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雯雅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告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被告
富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67萬19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1978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履約保證支票乙紙予原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該支票面額160萬元計算。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萬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