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號
- 原告
- 豪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雯雅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被告
-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旺仁
- 被告
- 富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67萬19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1978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履約保證支票乙紙予原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該支票面額160萬元計算。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萬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