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任展均(原名任培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漿樣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群仁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