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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任展均(原名任培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漿樣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群仁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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