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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

債權人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債務人
健暘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嚴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