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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淑華

聲請人
楊振輝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已提起上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699號受理在案,為明瞭及確認系爭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5日開庭時,相關人員之完整發言內容及所為陳述之語境,用以保障聲請人訴訟上之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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