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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號

請求帳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陳永泰
被告
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以本院110年度宜補字第30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57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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