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號
- 原告
- 邱文正
- 被告
- 林步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請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並陳以預估請求返還土地面積約15坪。茲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本件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拍定金額1,233元/㎡×返還土地面積15坪即約49.59㎡=6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為全部完整揭露資料)供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