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湯凱皓
被告
宜蘭力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前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且本院業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