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6號
- 原告
- A2
- 被告
- 林秈錂
- 法定代理人
-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4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另案訴訟已於115年4月22日經本院以115年度親字第5號判決而終結,並於115年5月20日確定,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