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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6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盈孜

原告
A2
被告
林秈錂
法定代理人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4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另案訴訟已於115年4月22日經本院以115年度親字第5號判決而終結,並於115年5月20日確定,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芯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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