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余庭安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雪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0年度監宣字第二六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已歿受監護人余裕任之未成年子女,余裕任為受監護人,其名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2年被處分,嗣於115年3月16日過世。茲因聲請人為余裕任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了解情況,爰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卷宗 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6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