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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映佐

聲請人
余庭安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雪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0年度監宣字第二六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已歿受監護人余裕任之未成年子女,余裕任為受監護人,其名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2年被處分,嗣於115年3月16日過世。茲因聲請人為余裕任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了解情況,爰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卷宗 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6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