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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羽慧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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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伯元
訴訟代理人
劉佳芬
被告
白介宇

白介人

白介芃

被 代位人 魏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載明以被繼承人白文正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5至7土地及編號1建物之遺產,於上開要旨未合,又依本院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白文正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被繼承人白文正除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外,另有其餘遺產,原告均未列為分割之標的,請自行到院聲請閱卷後補正。 2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6,784元。 依卷附被繼承人白文正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其遺產總額為新臺幣787,645,581元,及被代位人魏明春應繼分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911,395元(計算式:787,645,581元×1/4=196,911,3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56,784元,原告於補正上開事項同時,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56,78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2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