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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盈孜

聲請人
黃佩鑽

非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輔助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輔助宣告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家事聲請狀、索引卡查詢附卷可參,復有本院調取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明細表、所得明細表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芯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救字第23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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