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張銘言
- 法定代理人
- 張品君
上列聲請人與沈木金之繼承人沈育如等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認領子女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所得結果及本院115年家調字第212號起訴狀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