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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世博

聲請人
余庭安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雪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九年度監宣字第一六二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余裕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余庭安為余裕任之女,余裕任名下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2年間被處分,余裕任於115年3月16日過世,聲請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故請求調閱鈞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62號卷宗,以了解當時情況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余庭安主張上情已提出戶籍謄本在卷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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