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余庭安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雪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監宣字第一一二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余裕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余庭安為余裕任之女,余裕任於115年3月16日過世前,名下之不動產已被處分,聲請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故請求調閱鈞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2號卷宗,以了解當時情況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余庭安主張上情已提出戶籍謄本在卷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