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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盈孜

聲請人
劉沁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二九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沁瑀與劉權章為父女關係,劉權章於民國96年11月間,曾辦理拋棄繼承劉方竹妹之遺產,聲請人現因稅務繳納等事宜,需調閱該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而劉權章已逝世,故由聲請人聲請查閱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293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聲請人劉權章之女,就劉權章是否有拋棄繼承乙事有利害關係,而有閱覽該卷宗之需要,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佐,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有索引卡查詢資料存卷可參,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