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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3號

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盈孜

原告
A01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適格之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以宜院偉家群114家調字第302號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7日內具狀補正,該函文已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芯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親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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