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3號
- 原告
- A01
- 訴訟代理人
- 王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適格之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以宜院偉家群114家調字第302號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7日內具狀補正,該函文已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