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6號
- 原告
- A01
- 被告
- A02
- 法定代理人
-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點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案件,原告應陳報被告A02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戶籍上未受婚生推定之戶籍證明資料,並檢附中文譯本,所有文書並均經我國駐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單位認證,惟本院前於115年1月5日以宜院偉家群114年度家調字第393號函命原告應於該函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前揭資料,原告迄未補正,嗣兩造經本院合法通知於115年5月5日到庭,亦俱未到庭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