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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號

原告
昌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138元,應繳納裁判費15,4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5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