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昌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138元,應繳納裁判費15,4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5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