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昌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萬6,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萬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