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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號

原告
昌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9年1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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