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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明山蔡仁昭林惠玲

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莉微
被告
甲○○

        丙○○

右列當事人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三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蔡 仁 昭

                     法 官 林 惠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茂 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右列當事人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三四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