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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麗秋陳嘉年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能
被告
丙○○

右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二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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