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一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一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