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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麗秋陳嘉年李毓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宜交簡字第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麗 秋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李 毓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