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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附民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明山林翠華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林 翠 華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附民字第三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